院发[2005]09号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成绩考核
第一条 所有课程均组织成绩考核。延续两个学期的课程,按两门课程计。
第二条 成绩考核的基本方式为考试。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答辩方式。单独设课的实践性教学也可以采用答辩方式。
第三条 考试方式分为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加口试等。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确定,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告知学生。
二、考试组织
第四条 期末集中考试在考试周进行,考试日程及监考工作由教学事务部统一安排;非集中考试在课程结束时由课程负责人统一安排,监考由开课系部与设课系部共同组织。
第五条 闭卷考试采用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相间发放。标准考试时间为2小时。
第六条 口试考签要注意教学要点的覆盖面和考签间的均衡。考签数应大于学生数的二分之一。口试时间为50分钟/人(含准备时间30分钟/人,只能抽一次考签)。
第七条 试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必须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要点,并填报《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考试试题审定单》。经课程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印制用于考试,否则考试无效。
第八条 教师要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要点评阅试卷。分设多个讲台的同一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密封试卷,集体评阅,流水作业。
第九条 成绩送交教学事务部后不得更改;确需更正时,须经开课系部提交书面更正申请。
第十条 期末考试试卷一律由教学事务部组织印刷,统一考试用纸,否则试卷无效。期末考试前两周教学事务部承办试卷印刷手续。
第十一条 图书馆指派专人负责试题、试卷的存档工作。
三、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课程负责人应根据课程特点拟订《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对出勤、作业、实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提出明确要求,经教学事务部核准后列入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应向学生宣读《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课程考试前任课教师公布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并报课程负责人备查。
第十四条 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四、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满60分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高于40%,具体比例应列入课程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通告学生。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除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外,还应做出相应评语。
第十八条 考试不及格的考试课程,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新修读。
第十九条 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的成绩记0分,未参加考试学生的成绩记0分,此后参加考试的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者,其重修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考试违规学生的成绩记载及处理办法详见《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基础外语考试成绩的记载办法由教学事务部制定。
五、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绩管理由教学事务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课程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考试成绩、打印《课程考试成绩单》,签章后送交教学事务部。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由“教务管理系统”生成“课程考试过程总表”,如实记载学生课程考试过程(如补考成绩、作弊等),是学生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由“教务管理系统”生成“学习成绩总表”,记录课程最高成绩,不记载课程考试过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及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学校不做专门通告。学生对成绩有疑问,不得向任课教师查询,应向教学事务部申诉,申诉期为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出具各类学习成绩时,按《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习成绩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出具办法》实施。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05年7月22日第1次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