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通过学士学位资格审定者,由北京科技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为通过资格审核当年的一月或七月。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留校察看处分记录。
(二)天津学院学位委员会或北京科技大学学位委员会认定,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五条 本办法经2005年7月22日第1次院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北京科技大学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2200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