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06-04-20 教学事务部

         院发[2005]10号

         第一条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学士学位资格审核,报北京科技大学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二条  通过学士学位资格审定者,由北京科技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为通过资格审核当年的一月或七月。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留校察看处分记录。

(二)天津学院学位委员会或北京科技大学学位委员会认定,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五条  本办法经2005年7月22日第1次院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北京科技大学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2200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