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5]11号
第一条 学生在其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末向教学事务部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条 学校组织由教授、副教授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对申请者的面试考核。
第三条 获准转专业并办理报到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四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条 第三学期第1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向教学事务部提交《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
第六条 第三学期第2周,学生凭学生证参加面试考核,不按时参加者,按自动放弃论。面试成绩为百分制。考核小组应对其全面考察,形成初审意见,报送教学事务部。
第七条 第三学期第3周,教学事务部公布审核结果,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到转入系部报到。
第八条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由教学事务部存档。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05年7月22日第1次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务部负责解释。
200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