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5]13号
第一条 学生必须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进行实习,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师应在实习期间严格对学生的考勤。
第三条 学生旷课一天者,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不交实习报告者,不得参加考试,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保密制度等)。进入实习单位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未受教育者不得进入实习单位。
第五条 学生应服从实习队的领导,尊敬老师,听从指挥。尊重实习单位领导,虚心学习、关心生产、爱护公物。爱护集体、团结友爱,讲文明、讲礼貌。
第六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和规定,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第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离开实习单位到外地游逛,只能在实习单位实习或休息。不听劝阻到外地者,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除寒暑假分散到实习单位和就地放寒暑假外,要集体到实习单位,集体返校。沿途不得逗留、游玩。凡不听劝阻中途下车者,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八条 严格禁止师生到非游泳区(江、河、湖、海)游泳。
第九条 师生均应遵守交通法规。注意铁路、公路交通安全,。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实习期间不得有外宿、酗酒、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现象。
第十一条 违反纪律者,要进行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停止其实习,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习带队教师和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5年7月22日第1次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务部负责解释。
200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