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考试违规处理条例
2006-04-20 教学事务部

 

院发[2005]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教学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保障学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考试是指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涉及课程成绩考核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考试的学生和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对教学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恰当、程序合法。

第五条  成立教学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教学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本条例,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及时纠正,并给予口头警告。学生可继续参加考试。

(一) 发放试卷时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自备草稿纸、寻呼机、移动电话及文曲星等电子工具等)且未放置在指定位置。

(二) 发放试卷时未坐在规定的座位。

(三) 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物品。

(四) 考试过程中手机发出呼叫声。

(五) 除外语听力考试应使用统一要求的耳机外,考试过程中使用耳机(包括手机、MP3等电子设备的耳机)。

(六) 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不按要求填写姓名、学号或考号。

(七) 其他应及时纠正并给予口头警告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试卷为无效试卷,成绩记为零分。

(一) 使用蓝色、黑色之外的书写工具解答试题。

(二) 上交试卷不填写姓名、学号或考号。

第八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可继续参加考试。

(一) 考试过程中桌面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相关的信息,不清除、不报告。

(二) 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三) 有第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经纠正、口头警告无效。

(四) 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可继续参加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一) 考试过程中为他人偷窥、抄袭提供方便。

(二) 考试过程中任由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且不报告。

(三) 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四) 使用规定之外的纸张解答试题。

(五) 在试卷规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学号或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六) 未经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

(七) 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带出考场。

(八) 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  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学生可继续参加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一) 考试过程中的各种夹带行为(包括身边放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存储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事先将相关内容写在身体或周边物体上等)。

(二) 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案。

(三) 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或答卷或草稿纸。

(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 在考试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传递或接受考试答案。

(六) 教师批阅试卷时发现的雷同答卷。

(七) 扰乱考场、评卷场所工作秩序。

(八) 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不得继续参加考试,成绩记为零分。触犯法律、法规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一)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代他人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请他人代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伪造证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六) 参与盗窃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七) 出售盗窃试卷的,给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八) 购买盗窃试卷或解答盗窃试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 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四章  教职员工(含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含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予以认定和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视具体情况的不同,执行不同处理程序。

(一) 对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认定并告知学生本人;详实记录事实,保管作弊物证,及时报送教学事务部。

(二) 对考试过程前、后发现的考试违规行为,由教学事务部、相关系部及部门协同处理。

(三) 教学事务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考试违纪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以“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通知其所在系部。

(四) 学生所在系部应在接到“考试工作简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其送达有关学生。学生应于收到“考试工作简报”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系部提交书面检查或情况申诉。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教学事务部。

(五) 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教学考试领导小组审定,由教学事务部发文公告。

(六) 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由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提出审议意见,报请院务会批准。

第十四条  对教职员工(含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参加开卷考试的考生,应按主考教师要求带入相关物品,但仅供考生本人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05年7月22日第1次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务部负责解释。

200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