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为给学生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学生公寓是指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校内建造的学生公寓。学生公寓的居住对象是注册在校本科学生和经学校批准开办的各类培训班、联合办学班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积极配合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公寓由北京科技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天津学院服务中心全权管理,并受上级机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直接安排、使用学生公寓。
第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值班负责制。值班员负责公寓楼的安全、卫生服务工作,履行其职责,保证服务质量。
第六条 每栋学生公寓楼设保洁值班员,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昼夜值班制度,落实会客登记制度。
2、保持学生公寓的公共卫生。
3、负责保洁工具的维修和保管,以及责任区内保洁设备的管理。
4、配合管理员搞好公寓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管理员报告。
5、熟悉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掌握本公寓楼学生的住宿情况。
6、严格来访人员登记制度,按时开关楼门。
7、妥善管理值班室的各种设施及楼内公物设施。
8、协助管理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和维持楼内正常秩序。
第七条 学生公寓内各宿舍设舍长一名,由宿舍内住宿人员推荐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宿舍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如发现损坏,及时报告。
2、宿舍变更或毕业离校时负责办理好宿舍内设施的交接手续。
3、召集本宿舍同学制定卫生值日制度,坚持每天有人打扫和整理内务卫生,保持宿舍的清洁、整齐、美观。
4、督促本宿舍同学节约、安全用电,若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或向管理员报告。
5、引导本宿舍同学按照“文明宿舍”评比条件,争先创优,形成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优良舍风。
第三章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一节 学生公寓住宿及退宿登记制度
第八条 凡取得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必须携带入学通知书、缴费票据和注册证明到服务中心签订住宿协议书一式两份,住宿协议每学年签订一次。由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安排学生住宿、发放宿舍钥匙及办理住宿登记卡。学生入住后,进行统一管理。住宿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床位居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和私自占用房间。
第九条 值班员备有本楼各宿舍钥匙,宿舍成员每人配备钥匙一把。未经宿舍长同意,宿舍成员不得私自转借和配备钥匙。钥匙丢失者负责门锁的更换和钥匙的配备,因钥匙丢失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丢失者负责。
第十条 学生宿舍由服务中心负责统一调配。学生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男、女生不得互访。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宿舍的征用以及住宿学生学习情况的改变,对住宿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住校学生若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服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要求其限期搬离(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待其有悔改表现后,重新申请办理住宿手续。在此期间,学生所交纳的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返。
第十三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
第十四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已交住宿费从办理手续之日次月起按剩余月份予以退还(以月为单位)。复学后向服务中心办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用。
第十五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若想调换宿舍,需凭学院转专业通知单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服务中心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实施调整,调整的时间自服务中心批准之日起。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市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学校计划内学生及其他长住人员,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假期对在册学校计划内学生提供免费住宿。对因毕业、结业、培训到期、退学、转学、出国及等其它原因终止学籍,或因休学、停学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若住宿协议到期且不续签的,或因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学生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或不愿意继续住宿等个人原因退宿时,经提前递交申请,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用。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学生除外),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服务中心办提出申请,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
住宿学生必须按期交纳住宿费用,逾期未交且未向服务中心说明合理理由的,每延期一天,将向当事人加收0.05%(以应交住宿费用为基数)的滞纳金,同时将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七条 毕业班的学生要在学校规定离校日开始的三天内全部办理完手续并离校。毕业生确因特殊情况需暂住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服务中心批准,交纳押金和住宿费后,在指定的房间住宿,限住15日。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如有应缴款项而未缴清的,离校时必须全部缴清,如拒不缴款或以任何理由拖延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学生公寓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楼6:00 开门,23:00关门,周五、周六晚24:00关门。凡关门以后进入公寓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拒不出示证件强行进入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限时供电制度。周日至周四6:00至23:30供电,周五、周六及节假日全天供电。特殊情况以供电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私调门锁,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寓楼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经商活动,严禁酗酒、斗殴、打麻将、赌博,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刊物及音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公寓楼内禁止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禁止高声喧哗、起哄。
第二十四条 公寓楼内禁止吸烟、打球、滑旱冰、搞生日聚会、饲养宠物;禁止在公寓墙壁上各类海报、广告、启事和其他未经允许的张贴物;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1、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使用劣质电器,或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等电热器具、无3C认证的产品、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
4、私自拉、接电线;
5、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6、其它有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节 学生公寓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坚持舍长负责下的宿舍卫生值日制度,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2. 向窗外、门外、楼下泼水或乱丢垃圾;
3. 公共场所内堆放脸盆架等杂物;
4. 在门厅、走廊、寝室内(寒暑假除外)停放自行车,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拉床围帘等;
5. 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6. 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7. 在宿舍内擅自装修,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等。
第二十八条 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学生自律委员会及公寓管理员等进行每周至少一次的宿舍卫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
第四节 学生公寓会客制度
第二十九条 探访学生一般应在公寓外进行,政工干部、教师执行公务者,须出示相关证件方可进入公寓。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异性公寓的,须出示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
第三十条 需要进入学生公寓的亲属,持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值班人员与被探访者联系同意后,留下探访者有效证件,并由被探访者领入。探访者进入学生公寓后,应遵守公寓楼管理规定。探访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束探访,如需延长时间必须征得管理员同意。探访者结束探访后,由被探访者带领到值班室办理出楼手续,自觉接受值班员检查。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必须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五节 “文明宿舍”评比制度
第三十一条 文明宿舍的评比,采取楼长、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推荐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平时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文明宿舍”基本条件:
1、宿舍成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政治教育;爱国,爱党,爱校,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宿舍成员积极上进、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风正心齐,积极参与文明宿舍建设;
3、宿舍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每学年考试不及格人数不超过两人次;
4、宿舍卫生每学年有10次以上被评为“卫生宿舍”优秀,年度内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5、安全意识强,无任何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 文明宿舍的奖励与惩罚:
1、给予学年内每次“卫生宿舍”评比均为优秀的宿舍通报表扬和适当物质奖励。达到文明宿舍条件的授予该宿舍“文明宿舍称号”,颁发文明宿舍流动红旗和奖品;
2、连续两年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宿舍为免检宿舍。免检宿舍不参加例行的卫生检查,但进行抽查,一次不达优者,取消免检资格;
3、对于不遵守《学生公寓卫生管理制度》或卫生成绩一个月不合格的宿舍,第一次发出整改通知,第二次张榜警告,第三次取消宿舍成员各类评先资格。
第六节 违纪处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未经服务中心批准,私自调换房间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勒令当事人调回到原住处。
第三十五条 丢失、损坏宿舍内各种家具及公共设施者,照价赔偿。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卸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乱扔废弃物、随地吐痰、抽烟喝酒、不整理个人内务卫生、不完成值日工作及其它破坏宿舍清洁卫生的行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累计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三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宿舍楼内焚烧纸张或者其他物品者,存放易燃、易爆或者有毒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造成损失,肇事者负责赔偿一切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寓内禁止私自留宿外人,一经发现除按住宿天数缴纳 50元/天的住宿管理费外,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将床位租借给他人者取消住宿资格。
第三十九条 严禁爬墙、扒窗、敲门,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违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二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条 禁止在公寓内从事销售电话卡、书籍、化妆品等物品的经商活动,违者没收其所销售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四十一条 遵守用电规定,对违章用电者(包括是用电炉、电热器等加热设备,未经与允许外接电源),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用电是指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加热设备;未经允许外接电源等其它违章用电的情况。
2、严禁学生宿舍内存放电炉、电热器等加热设备,一经查出以使用电加热设备论处。
3、违章用电一次,给予警告处分;违章用电二次,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违章用电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勒令其搬出学生宿舍。
5、违章用电造成损害者,应全额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勒令其搬出学生宿舍。
6、违章用电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凡违章用电者,取消其该学年奖学金评定及三好评比资格。
第四十二条 严禁夜不归宿,有特殊情况者必须到值班室请假。擅自夜不归宿发生事故者,后果自负。
第四十三条 遵守作息制度。凡晚归者要出示学生证,并在值班室登记。无理取闹者或屡犯着,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熄灯后仍不休息,继续打牌、喝酒、聚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再犯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四十四条 女生宿舍楼严禁男生出入,男生宿舍楼严禁女生出入。有特殊情况者到服务中心开具证明。
第四十五条 尊重宿舍楼管理人员,对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积极配合,不得无理取闹。辱骂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处分,殴打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出现本规定未涵盖的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讨论决定处理办法,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公寓的人员,除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学校其他有关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各款解释权在北京科技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天津学院服务中心。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2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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