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军训条例
2006-04-20 学生事务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办发[2001]48号文件和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部等领导部门关于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训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要途径;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生军训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继承光荣传统;学习国防知识,掌握军事技能;加强组织纪律性,培养优良作风;增强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

 

第二章  军训内容、时间与学分

第四条  学生军训分为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学习、国防教育和国防体育运动四部分。

第五条  军事技能训练的主要内容和教学目标包括军事科目的训练和思想政治教育两部分。军事科目:解放军条令、条例教育与训练,轻武器射击,战术基础动作,战伤救护,军事地形学,综合训练等;政治教育:国防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六条  军事理论学习的内容: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高技术、高技术战争、民防教育。

第七条  军训为在校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军事技能训练课时为23周。

第八条  军训的各项科目由承训部队、学生事务部组织考试验收。

第九条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学生事务部要结合《国防教育法》和全民国防教育日在校内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条  国防体育运动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之一,学生事务部要组织学生开展以定向越野、军用枪射击、野外生存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国防体育活动,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军训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事务部主任担任。成员由综合事务部、教学事务部、财务部、后勤基建部、学生事务部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军训领导小组下设军训办公室,隶属人民武装部,负责学生军训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军训期间,参训人员组成学生军训团。团长由承训部队领导担任;政委由学生事务部领导担任。军训团根据需要编成若干个学生营、连,营、连长由承训部队的干部担任,教导员、指导员、行政副职由学生辅导员担任;各连编制内的排、班长由部队战士担任,副排长、副班长由学生骨干担任。

 

第四章  领导职责

 

第十四条  军训领导小组职责

1.对军训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协调军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2.及时研究、决定、解决军训中的重要问题。

3.领导开训动员、训中慰问及军训成果汇报的组织工作。

4.向上级单位及领导汇报我院军训工作。

第十五条  军训办公室职责

1.拟制军训组织计划、训练计划、开进计划、军训物品发放计划、军训成绩验收考核办法以及安全措施。

2.组建学生军训团,编写参训人员名册,组织军训动员大会和军训成果汇报表演。

3.采购、发放、调整参训人员的服装及军训物品。

4.联系车运单位,保证参训人员在军训中的交通运输。

5.按开进计划组织参训人员登车、下车,保障参训人员的安全往返。

6.协调与承训部队的关系,保障武器弹药、训练器材的使用以及训练科目的顺利进行。

7.协调与军训基地的关系,保障参训人员的住宿、餐饮、医疗、洗澡等项内容的落实。

8、负责对参训干部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参训干部的积极性,安全顺利地完成军训任务。

第十六条  军训团各级领导职责

1.负责参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按计划组织学生进行军事训练。

3.按条令对学生实施严格管理。

4.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深入细致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以及思想教育活动。

6.搞好军训总结、评比和成绩登记。

7.参与组织开训典礼和结业典礼的工作。

8.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五章  学生守则

 

第十七条  学生守则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克服困难,顾全大局,坚决完成训练任务。

2.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3.认真执行勤务,尽职尽责,坚守岗位。

4.爱护武器装备、训练器材和营房设施。

5.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作弊,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6.吃苦耐劳,勤俭节约,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尊重领导,尊敬老师,热爱解放军。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开展国防教育,强化国防观念,增强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弘扬民族精神,激发学生的爱国热忱。

第十九条  开展法规、法纪教育,提高法规、法纪观念,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

第二十条  进行安全防事故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防事故的技能,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进行时事政策教育,了解社会,了解世界,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十二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组织演讲、歌咏、拔河、球类比赛以及文艺晚会,充分调动学生在军训中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根据军训中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谈心、座谈、讲用、主题班会等方式,深入细致的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团组织生活,发挥党团员、学生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解决军训中出现的思想问题。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五条  参训人员的服装及军训用品由军训办公室负责统计、采购、发放。

第二十六条  军训中的往返车辆、工作用车由军训办公室负责联系;登车开进由军训办公室按计划统一组织。

第二十七条  军训基地和承训部队负责提供训练场地、实弹射击靶场及学生课余活动空间。

第二十八条  军训基地的后勤部门负责参训人员的住宿、饮食及洗澡。

第二十九条  军训中参训人员的伤病处理由学院医务所随队医生负责。

第三十条    武装部、军训办公室与军训基地的后勤部门密切合作,圆满完成军训中的各项保障任务。

 

第八章  军训规则

 

第三十一条  着装规定

1.军训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训练时着军服;开饭、室内教育、课外活动时间按军训团规定着装。

2.在军训团规定的换洗衣服时间内可着便服;在室外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在军服外套便服;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角、歪戴帽。

3.参训人员的发型、仪容要按条令规定执行。

4.着军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领(胸)饰等饰物;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患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佩带非统一指定的徽章、标志。

第三十二条  礼节、军容规则

1.军训团各级领导为参训学生的直接首长。

2.进见、遇见首长时应敬礼。

3.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应敬礼。

4.卫兵交接班时应相互敬礼。

5.未列队的分队,无论在室内外,当上级首长到来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先见者发出“立正”的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先发出“起立”的口令),而后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报告。

6.参加集会当场上奏起国歌、军歌和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未列队人员戴军帽时行举手礼,未戴军帽时行注目礼。

7.在听到首长呼唤自己名字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首长命令或指示后,应回答“是”。

8.进入首长室内前,要喊“报告”或敲门,进入其他人员宿舍前也应敲门,经允许后再进入。

9.着军服时,不准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裤兜,不准在行走时吃东西、扇扇子,不准搭肩挽臂。

10.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各项规则,做到有秩序,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不起哄,不鼓倒掌。

11.参加集会时必须按规定时间整队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喧哗嬉闹;散会时,待领导佳宾走后再依次退场。

第三十三条  营区规定

1.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营区;参训人员的亲朋好友在军训期间不得到营区探望;与军训无关的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营区。

2.营区内禁止谈恋爱;严禁男女学生在营区内结对散步;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异性宿舍。

3.搞好营区内环境卫生,不要随地吐谈,不要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4.禁止携带和使用手机、呼机等通信器材。

5.遵守营区规定,未经许可,不进入军事禁区。

第三十四条  请、销假制度

1.军训期间,原则上参训学生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请假未获批准者不得离开营区。

2.学生离开营区必须由军训团最高领导批准,其他级别的领导无权批准学生外出。

3.学生请假准予后,必须持学生证及请假批准条,由所在连队领导交代注意事项,明确归队时间。

4.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归队,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提前得到军训团领导的批准。

5.请假人员归队后要及时销假,并将外出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五条  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2.加强对武器弹药、训练装备的管理;严禁枪口对人;严禁私自拆卸武器装备和训练器材;严禁在训练场、射击场嬉笑打闹。

3.严格执行卫兵制度和值班制度,加强营区内的巡逻检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实弹射击时,严格遵守靶场规定;射击前后必须验枪;严禁私自留用子弹、弹匣和弹壳,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所有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营区,更不准翻越营区的墙头和栅栏。

6.禁止饮用生水,禁止食用变质食品,禁止食用不干净的水果,禁止饮酒。

7.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深入细致的做好防病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8.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做单双杠和其他强度大的体育活动。

9.学生宿舍内严禁吸烟,严禁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计算机、热得快等电器;严禁用明火照明,杜绝火灾隐患。

第三十六条  免训和缓训规定

1.因病不能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持学院医务所的诊断证明,经学院的主管领导批准,报武装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训。

2.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本年度军训的学生,必须经学院的主管领导批准,报武装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缓训。

3.缓训的学生原则上要参加下一年度的军事训练。

4.免训或缓训的学生在本年度学生军训期间,应根据学院的要求和安排,接受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训和补训规定

1.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要重训。

2.请假累计超过3天者要重训。

3.军训不合格者要重训。

4.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要补训。

5.需重训和补训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度的学生军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各款解释权在学生事务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9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