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建文明校园环境,保证广大学生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经济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家教委有关规定,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同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生不得在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宿舍内不得存放经商物品;
二、禁止在学院广告栏、宿舍区及公共场所张贴广告;
三、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园内摆摊售货,不得利用学校设施从事经商活动;
四、学生不得利用上课和学校活动时间进行经商活动;
五、任何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学生社团的晚间活动一律不得与学院有关作息时间的规定相抵触(除规定的几个大型节日外);
六、任何学生社团从事服务性的活动一律不许出售酒类饮食;
七、学生从事的行业限于科技开发和有组织的劳务活动,学生不得到社会上私自承揽经商活动;
八、未经学院授权的院内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参与经济活动;
九、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十、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
十一、本规定自2005年 9月12日起实行;
十二、本规定由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