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以下信息: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煽动国家分裂、破坏祖国统一;
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赌博以及教唆犯罪等;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其他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
(二) 制造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消息;
(三) 使用、传播破坏网络或联网计算机的方法;
(四) 故意使用邮件炸弹或用其他方式致使他人网络系统或联网计算机系统发生堵塞、溢出、瘫痪、资源异常消耗等;
(五) 切断他人的网络连接,盗用他人的IP地址。
第五条 不得冒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网上活动,不得窃取和泄露国家、他人秘密,不得侵犯知识产权。
第六条 不得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第七条 应该保证其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改正其中妨碍网络服务系统正确运行或妨碍其他用户正确使用的内容。
第八条 有义务保证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应及时更新已变化信息,删除失效信息,不得故意提供或发布涉密、虚假或欺骗信息。
第九条 应对所提供的公开的信息、链接的其他网页以及上载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督,使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第十一条 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学校网络中心、学生教育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和事,应及时予以制止或向公安、安全和网络管理部门、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反映、举报,应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上述人和事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中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仅用于教学、科研和日常事务使用。学生经过申请、审批和备案程序。可以对外提供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信息服务,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或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 必须做好网络设备的保护,对破坏网络设备的行为加以制止或检举。
第十六条 遵守宿舍作息制度、用电管理等有关规定,尊重他人的正常生活习惯,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工作和作息。
第十七条 必须对其使用计算机网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在校内学生宿舍的所有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2日起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