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评奖评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各类奖项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学习年限内的全日制学生以及学生集体。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评奖评优主要包括个人奖项和集体奖项两大类,其中个人奖项包括个人荣誉称号和个人奖学金。

个人荣誉称号包括:

天津市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

个人奖学金包括: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含学院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奖学金)等。

集体奖项包括:

天津市五四红旗团支部;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先进班集体等。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个人奖励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申请集体奖励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制度健全,学生干部以身作则,领导有力,积极开展各项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活动;

2.具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良好风气,成员均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成员无尚未解除的纪律处分;

3.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勤奋创新、互帮互学的优良学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个人奖项的申请资格:

1.当年度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2.当年度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集体和个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要求

第九条 评审工作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进行,突出学习成绩在评审中的比重,综合考虑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各院系要事先公布各类奖项的评定标准、名额和相关具体要求,在评审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以一定方式公示。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对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做好有关事迹的宣传和交流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奖励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奖项调整和变更

第十三条 上级新增奖项可直接列入,上级对奖项金额、名额及具体条款有调整或变更的可以按照上级要求直接调整。

第十四条 学院新增奖项或对现有奖项金额、名额及具体条款有调整或变更的,由负责部门动议,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席会议讨论,并提交学院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类奖项评审条件及奖励标准见附件及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