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2006-04-20 学生事务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院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院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它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党委委托学院团委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在院团委的领导下成立团委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简称团工委),来进行团员教育和社团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实践平台。目标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向。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它们之间的工作关系由院团委予以协调。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销,必须到团工委申请,经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或停止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团工委申请,经团工委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八条  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初要向团工委申请注册一次。

 

第二章  社团的组织成立

 

 第九条  为全面实施素质拓展行动计划,丰富大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培养同学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院鼓励广大学生自行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发起应符合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院规院纪,以为同学服务作为出发点,为广大同学认识自我,了解社会,锻炼能力,展示才华,培养兴趣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舞台。

8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范围、组织机构、管理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在章程中说明的事项。(填写社团注册申请材料)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一般不要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尤其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第十条     学生申报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填写社团成立申请表。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交基础材料一式两份,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发起人名单、发起人简历。

团工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团工委书记。

团工委书记在团工委组织部(注册管理中心)意见基础上,签署意见,审批同意后报团委书记会通过。

团委书记会通过后,由社团团工委组织部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形式给予批复,并予公告。

社团成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团工委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社团招新

 

第十一条  为使社团永葆活力,给更多同学提供展示和锻炼自我的空间,社团按照学院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段内开展一系列招新工作。社团招新工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社团在开展招新工作之前,应向团工委活动管理中心提交招新报告,经团工委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

社团的招新海报或材料应清楚明确,招聘会员应说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干部干事应说明拟招聘干部干事的具体人数、工作职责,严禁招聘海报或材料含糊不清,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四章  社团成员

第十二条  凡在我院注册的本科生都可以申请加入我院的任何一个学生社团,其它人员加入我院学生社团须报团工委审批。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学生社团的学生,原则上需要经历如下程序方可正式成为社团成员:

参加团工委根据各社团情况组成的成员资格考试;

参加学生社团根据本社团情况组织的面试;

认真填写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报学生社团团工委统一存盘。

第十四条  学生所参加学生社团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并且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干部职务。社团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坚持“以学为主,社团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必须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成员的权利,并有权对本社团的持有异议的活动或事项向团工委报告,请求上级部门审议。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由学生社团除名,并到学生社团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学院,视之为自行退出所在社团,除由所在社团除名外,不再履行其它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权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取消本社团成员在社团活动的资格,尤其要对在思想道德和生活作风方面引起异议者给予除名。

第十九条  社团成员可以以社团成员的名义参加学院和院团委进行的表彰评比。

第五章 社团干部

第二十条  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各社团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并愿意为社团做工作的同学。

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成员根据大多数团员认可的选举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并经团工委组织部考察后,由学生社团团工委认可产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社会工作,乐于服务同学;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学习有困难,前一学期功课不及格达两门或两门以上者;累计不及格门次达三门以上者;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列70%以外者;

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  社团干部要在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遵守社团纪律,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社团干部要经常联系社团成员,关心团员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要对社团干部每学期或学年进行改选或调整,院团委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有权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团工委对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并委托社团干部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对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干部,院团委每年可给予院级“优秀社团干部”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要遵守如下审批制度:

学生社团组织活动,在活动组织实施前一周须向团工委活动管理中心提交《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重大活动需提交《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社团重大活动审批表》,经团工委审批、备案并报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举办,涉外讲座、报告须经学院综合办批准。

各社团组织开展的活动都要认真作好记录,认真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社团活动记录表》,并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信息和总结送交团工委活动管理中心,记入社团档案。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需借用教室者到团工委活动管理中心办理借用教室登记手续,团工委将根据活动内容、性质、规模等方面开具专用介绍信,社团负责人持介绍信到教学事务部办理借用手续;

4) 对未经院团委审批,擅自在校园内外开展活动者,擅自占用教室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社团自负。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宣传工作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宣传内容要求:思想进步、积极健康、内容与活动相符,不得脱离实际、语言浮夸。社团宣传必须署社团正式名称。

宣传用语要求:简洁明快、生动活泼、版面求新颖、字体求工整,不得粗制滥造或有错字、别字。

宣传板的使用:

宣传板属社团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作私用,借出后应及时收回;

宣传板应摆放在指定位置,依次排好,不得相互积压,随意摆放;

遇到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将宣传板及时收回,以免其意外损坏;

妥善保管宣传板,若因管理不善导致宣传板损坏,社团自行赔偿。

4) 宣传时间要求:为保持校园文化的活跃性和流动性,社团海报及宣传板在校园里摆放一般不宜超过一周,社团要注重宣传的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关于学生社团刊物管理规定

1) 规定中所指学生社团刊物,是指用于学生社团内指导工作、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2) 社团刊物由院党委宣传部实行注册登记,在团委社团实践部备案。

3)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院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内容范围,有一名全面负责的主编。

4) 学生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将原稿一份,交社团部审阅,经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编印。

5)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规、学院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学生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准印证号、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指导老师姓名,并送交三份到团委活动管理中心存盘;

学生社团刊物主要用于校内外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团工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关于学生社团名片、印章及对外联络的规定:

1、社团名片

    社团人在从事对外联络或其它活动需要印制名片时可向团工委提出申请,名片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经批准后方可印制,并送交清样,存团工委备案。

2、社团印章、旗帜

1) 社团在经团工委审批同意后,可由活动管理中心负责刻制各种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但禁止刻制任何公章。

2) 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必须刻有或注明“学生”或“学生社团”字样。社团图章一般为为椭圆形或方形。

3) 社团旗帜由团工委统一制作。

3、对外联络

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说明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团工委活动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

 

第七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必须有财务人员两名,一人负责帐目,一人负责现金;上岗前必须接受团工委培训。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应实行自筹和学院支持相结合,团委主要对社团开展的具有创造性的特色活动适当支持(对于申请到院素质拓展项目的活动团工委将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支持),学生社团应积极寻求学院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和社会赞助。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

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2) 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3) 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团工委财务审计中心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财务状况有问题的社团有权质疑及提出定期整改通知,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社团有权向团工委组织部提出终止社团。社团财产为本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置;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归属由院团委负责处理。

 

第八章  社团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委托院团委指导学生社团工作,各社团在努力组织好社团活动的同时,要认真完成院团委交给的各项任务;

1) 社团工作应遵守学院的《社团组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

2) 社团要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工作组织有序、财务清楚可查;

3) 社团工作要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每次活动应有总结和记录,认真填写社团工作手册;

社团活动要开展积极,内容丰富健康,以提高社团成员素质和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九章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社团评优工作规定

为了全面系统地总结我院学生社团的工作情况,更好地促进学生社团发展和社团人进步,院团委决定每学年定期在学生社团系统开展评优工作,并与相应的学生单项奖学金挂钩。评选出明星社团、优秀社团及个人以及样板活动,召开全院社团工作会议予以公开表彰。

评优办法如下:

为尽量使评优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社团评优活动采用自由申报制,所有社团人均可自由申报,每个社团评优名额没有限制,申报结束后团委负责组织评议组采用民主评议、答辩等形式确定评优结果。

学生社团的总结申报材料必须包括社团简介、组织机构、社团工作总结报告、社团全年大事记、社团财务汇报五项,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并报送磁盘。

样板活动的申报材料必须包括活动策划、实施过程、创新方面、活动效果四项,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由社团自己确定,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并报送磁盘。

个人评优的申报材料包括自己工作及学习表现、个人参加社团工作收获、个人在社团工作的不足共三部分(申报材料不少于1500字),评比结束后填写评优登记表,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章    社团换届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换届工作规定。为保持学生社团工作的连续性,学生社团的换届工作原则上应在学期末进行,一般一届社团负责人任期应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举行换届大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团工委注册管理中心审核,确定符合换届条件时方可召开换届大会。

社团换届大会召开前夕,负责人应向团工委递交工作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向团工委递交财务报告。

社团换届应举行换届大会,换届大会由社团负责人或临时负责人召集,社团负责人在大会上做工作报告,财务负责人做财务报告,新社团负责人谈工作设想。并由团工委注册管理中心宣布注册有效。

社团换届后,社团负责人应在尽快的时间内将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及副部长以上干部的工作设想、组织机构名单报存院团委备案。

 

第十一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五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予以解散:

1)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院纪院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 背离社团活动宗旨,连续一个学期未举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财务混乱;

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进行非正常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社团以整顿为理由停止活动或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十二章   

 

第三十六条  团工委设立投诉信访组,接受来自各方的建议和反馈。并监督社团具体工作。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将予以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直至撤销、解散该社团。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院团委,本条例的有关细则,由院团委另行研究决定,具体实施问题由院团工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