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
2008-03-25 教务处

第一条  申请校内转专业者,应在新学期第一周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经转入、转出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条  获准转专业者应于三日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并到转入系报到,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条  教务处应于一周内汇总转专业情况,经主管院长审批后送财务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尚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注册累计六学期(含)以上者;
       (四)第二次申请转专业者。
       高考科类为文史的学生不能转入非文科专业。

第五条  完成转专业手续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考核。
       (一)已修原专业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有效;
       (二)已修原专业课程,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该课程考核成绩可记为选修课成绩。

第六条  完成转专业手续的学生,若已交学费少于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须补交差额;若多于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不办理退费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起执行,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