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优秀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2015-05-10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优秀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院发[2005]06号

为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学校决定设立“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优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奇数年评选),奖励在教学和管理中,踏实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接受教学任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生过教学过失、事故,年度考核优良,对工作认真负责,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并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从事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申报教学优秀奖。

1. 长期担任理论课或实验课教学,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积极改进教学手段,对学生严格要求,教学效果突出,获得学生、同行的好评;

2. 长期担任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精心安排、精心指导, 教学效果突出, 获得学生、同行的好评;

3. 精心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得突出成绩的指导教师;

4. 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深入研究教育理论,并认真付诸实践,严格管理,努力创新,提高管理水平,业绩突出,受到师生的好评;

5. 连续四年任职,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深入,使整个班集体保持或形成优良的学习风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或有很大提高的导师。

二、评选办法

1. 申报教学优秀奖者,须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优秀奖申报表”,所在系部应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并组织评议。审核、评议通过的,签署意见,于评选年度四月底以前报教务处。

2. 全院每次评选标兵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约5名。成绩特别突出,在全院有特大影响,受到广大师生好评的评为标兵奖。评选本着严格认真,宁缺勿滥的原则。

3. 各系部的申报名额为本系部从事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的5%,其中标兵和一等奖不超过2%,不足1人的按1人报。

4. 由院教学优秀奖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 评选细则另订。评选结果经主管院长审批后,院发文公布。标兵奖的评选结果须先张榜公布,在全院师生中争议。争议期为两周,争议期后上报主管院长。

三、奖励办法

1. 设立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优秀奖奖励金,每年教师节期间,给获奖者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优秀奖”证书及奖金,并将有关材料存档,作为今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凡评选为标兵奖的教师,由宣传部门挂大幅照片宣传。

2. 奖金标准:标兵奖5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1000元。

四、附  则

1. 本办法经2005年7月22日第一次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