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5-05-10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院发〔2013〕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教育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保障学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考试是指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涉及课程考核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对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恰当、程序合法。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及时纠正,并给予口头警告。学生可继续参加考试。

(一)发放试卷时,携带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包括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自备草稿纸等)且未放置在指定位置;

(二)发放试卷时,未在规定位置就座;

(三)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物品;

(四)考试过程中,使用非指定型耳机;

(五)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不按要求填写姓名、学号或考号;

(六)其他应及时纠正并给予口头警告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试卷无效,成绩记为“0”分。

(一)使用蓝色、黑色之外的书写工具解答试题;

(二)上交试卷不填写姓名、学号或考号。

第八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成绩记为“0”分。

(一)考试过程中,发现桌面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相关的信息,不清除、不报告;

(二)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三)有第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经纠正、口头警告无效;

(四)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为“0”分。

(一)考试过程中为他人偷窥、抄袭提供方便;

(二)考试过程中任由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且不报告;

(三)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四)使用规定之外的纸张解答试题;

(五)在试卷规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学号或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六)未经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带出考场;

(八)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  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为“0”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一)考试过程中的各种夹带行为(包括身边放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事先将相关内容写在身体或周边物体上等);

(二)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

(三)在考试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传递或接受考试答案;

(四)教师批阅试卷时发现的雷同答卷;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

(七)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八)五、六条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触犯法律、法规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成绩记为“0”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触犯法律、法规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一)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购买盗窃试卷或解答盗窃试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代他人考试的(含校外代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请他人代替考试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证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七)盗窃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八)出售盗窃试卷的,给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九)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四章  使用通讯工具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纪或作弊。

(一)发放试卷时携带手机和具有储存、发射或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且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认定为违纪,考试工作人员应及时纠正,并给予口头警告。学生可继续参加考试。

(二)考试过程中手机发出呼叫声并未使用的,认定为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为“0”分。

(三)使用手机或具有储存、发射或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的,认定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为“0”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携带并使用手机和具有发射或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六条(十四)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五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予以认定和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视具体情况的不同,执行不同处理程序。

(一)对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认定并告知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详实记录事实,保管作弊物证,及时报送教务处。

(二)对考试过程前、后发现的考试违规行为,由教务处、相关系(部)及部门协同处理。

(三)教务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考试违纪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所在系。

(四)学生所在系在接到“通知”后 1个工作日内,将其送达学生。学生在收到“通知”后的 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交书面检查或情况申诉。学生所在系审阅书面检查或情况申诉后,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并报送教务处。

(五)考试纪律处分(开除学籍除外)由教务处长批准,教务处发文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开除学籍处理报请学院批准。审定后由学生处执行,学院发文在院内公告。

第十六条  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参加开卷考试的考生,应按主考教师要求带入相关物品,但仅供考生本人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13年第6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院发[2010]3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考试违规处理表

2.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考试情况纪录表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