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是全面领导全院师生体育竞赛、群体活动开展的体育机构。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教育部、市教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市体育部门的指导。 第二条 天津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组织各类体育活动,全面推动学院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促进我院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培养品德高尚、素质全面、体魄强健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天津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的职责是: 1. 贯彻落实教育部、体育总局联合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纲要》。 2. 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教育厅和学院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3. 执行中国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天津市大学生体育联合会的有关决定。 4. 制订全院体育工作规划,并监督规划的落实。 5. 组织、指导和协调校际间、学院各单位及单项体协之间开展体育交流活动,全面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6. 定期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督促、检查各系、部、学生会及各单项体协开展体育活动。 7. 组织举办全院性的群体竞赛运动,每年组织全院性田径运动会、全院性球类比赛、全院性其它体育活动赛事等。 8. 通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使广大师生员工建立终身体育意识,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的优良品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 9. 有条件开展同各兄弟院校之间的体育交流活动,加强和各级体育部门的联络和交流。 10. 有计划地举办一些重点项目的大学生裁判员的培训班,组织开展有关的学术讲座和专业技术报告会。 11. 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全体会议,并记录会议纲要。 12. 负责学院举办的各项体育活动的宣传工作,促进体育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13. 对全院体育设施、体育场馆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14. 承办学院交办的其它体育工作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 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2. 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设副主任2名(由体育部、院办、学生处负责人担任)。 3. 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团委负责人),副秘书长2人(团委、体育部各一人)具体办理体委工作日常事务。 4. 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各系、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人员职责: (一) 主任职责: 1. 全面主持体育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2. 主持制订全院体育工作规划,并监督规划的落实。 3. 组织、指导和协调校际间、学院各单位及单项体协之间开展体育交流活动。 4. 检查、督促各系、部、学生会、团委及各单项体协开展体育活动。 5. 组织举办全院性的群体竞赛运动。 6. 主持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会议。 7. 审批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开支。 (二) 副主任职责; 1. 协助主任制订全院体育工作规划。 2. 在主任领导下,检查、督促各处、系、学生会、团委及各单项体协开展体育活动。 3. 参加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会议。 4. 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 秘书长职责; 1. 起草全院体育工作规划。 2. 办理体育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3. 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工作计划。 4. 协调校际间、学院各单位及单项体协之间开展体育交流活动。 5. 具体组织举办全院性的群体竞赛运动。 6. 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 副秘书长职责 1. 作为秘书长助手,协助秘书长完成体委工作会议布置的各项具体工作。 2. 负责各类文件的收发、传阅、归档。 3. 负责各类资料的管理、收集、整理工作。 4. 负责各类体育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五) 委员职责: 1. 协助体育运动委员会开展工作。 2. 协助体育运动委员会落实全院体育工作规划。 3. 组织各系、部、学生会开展体育活动。 4. 提出全院体育工作意见或建议。 5. 参加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第六条 经费的来源: 1. 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院从教学行政经费中单独划拨。 2. 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赞助。 3. 从其它途径筹集。 第七条 经费使用: 1. 全院性体育竞赛活动的开支。 2. 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支。 3. 各单项体协、俱乐部开展活动的经费支持。 4. 学院体育代表队外出比赛、训练开支。 5. 接待上级及各兄弟院校的体育团体或人士检查、指导、来访等开支。 6. 重大比赛或计划外比赛,其经费开支,另行报告审批。 7. 经费使用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执行,并接受财务部门监督。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院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院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协会工作由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全面负责。 第二条 协会日常活动的组织、开展由体委根据协会情况安排体育部教师负责协会的技术指导。 第三条 协会活动是我院体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实践平台。目标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发挥学生体育特长,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四条 协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遵照《中共中央七号文件》精神进行,坚持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向。 第五条 各协会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 第六条 协会的成立与注销,必须经学院体委同意,办理登记、注册或注销后,方可开展或停止活动。 第七条 协会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学院体委申请,经学院体委同意方可履行更名、注册手续并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协会从登记之日起每年3月(新学期开学)要向学院体委申请注册一次。 第二章 协会的组织成立 第九条 为积极开展、实施素质教育的行动计划,丰富大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增强全体学生的身体素质,学院鼓励广大学生组织各类体育协会。协会发起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院规院纪,以为同学服务作为出发点,为广大同学认识自我,锻炼身体,展示才华,培养兴趣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舞台。 2、由8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协会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范围、组织机构、管理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在章程中说明的事项。(填写协会注册申请材料) 3、协会名称必须体现协会宗旨,一般不要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尤其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十条 学生申报成立协会的程序: 1、填写体育协会成立申请表。 2、申请成立协会须上交基础材料一式两份,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发起人名单、发起人简历。 3、学院体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4、学院体委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形式给予批复,并予公告。 5、体育协会成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院体委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协会招新 第十一条 为使协会永葆活力,给更多同学提供展示和锻炼自我的空间,协会按照学院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段内开展一系列招新工作。协会招新工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会在开展招新工作之前,应向学院体委提交招新报告,经学院体委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 2、协会的招新海报或材料应清楚明确,招聘会员应说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干部干事应说明拟招聘干部干事的具体人数、工作职责,严禁招聘海报或材料含糊不清,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四章 协会成员 第十二条 凡在我院注册的本科生都可以申请加入我院的任何一个协会。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协会的学生,原则上需要经历如下程序方可正式成为协会成员: 1、参加协会根据本协会情况组织的面试; 2、认真填写协会成员登记表,报学院体委统一存档。 第十四条 学生仅限参加一个协会。协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院纪院规,坚持“以学习为主,协会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 第十五条 协会成员必须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成员的权利,并有权对本协会的持有异议的活动或事项向学院体委报告,请求上级部门审议。 第十六条 协会成员如果退出所在协会,须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批准后注销其协会档案。 第十七条 协会成员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学院,视之自行退出所在协会,由所在协会注销其协会档案外,不再履行其它手续。 第十八条 协会有权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取消本协会成员在协会活动的资格,尤其要对在思想道德和生活作风方面引起异议者给予除名。 第十九条 协会成员均有资格参加学院和学院体委进行的表彰评比。 第五章 协会干部 第二十条 协会干部是协会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各协会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成绩优异、并愿意为协会做工作的同学。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主要干部应由协会成员根据大多数成员认可的选举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并经协会指导教师考察同意后,由协会认可产生并上报院体委备案。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织能力和号召力,并具有一定专项水平; 2、热心社会工作,乐于服务同学;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协会负责人: 1、学习有困难,前一年功课不及格门次达两门或两门以上者;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列50%以外者; 2、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了协会或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职位者; 4、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 协会干部要在协会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遵守协会纪律,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干部要经常联系协会成员,关心协会成员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协会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协会指导教师要对协会干部每学期或学年进行考核,有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学院体委对协会上报和学生举报的违纪或不称职的协会干部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的提议,调查核实后给予批复。 第二十六条 学院体委对协会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并具体实施。对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干部,学院体委每年可给予院级“优秀学生体育协会干部”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协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协会活动要遵守如下审批制度: 1、协会组织活动,需每年末向学院体委提交下一年度的活动计划,学院体委根据上报的年度计划统一协调安排、决定,各协会须遵照执行。原则上每名协会成员每周限参加一项协会活动。 2、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都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信息和总结送交学院体委,记入该协会档案。 3、凡擅自在校园内外开展活动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协会自负,学院体委将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开展宣传工作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宣传内容要求:思想进步、积极健康、内容与活动相符,不得脱离实际、语言浮夸。协会宣传必须署协会正式名称。 2、宣传用语要求:简洁明快、生动活泼、版面求新颖、字体求工整,不得粗制滥造或有错字、别字。 3、宣传板应摆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摆放; 4、宣传时间要求:为保持校园文化的活跃性和流动性,协会海报及宣传板在校园里摆放一般不宜超过活动周期,协会要注重宣传的实效性,注意宣传材料的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 关于协会名片、印章及对外联络的规定: 1、协会名片 协会负责人在从事对外联络或其它活动需要印制名片时可向学院体委提出申请,名片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XX协会”字样,经批准后方可印制,并送交清样,由学院体委备案。 2、协会印章、旗帜 (1)协会在经学院体委审批同意后,可刻制各种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但禁止刻制任何公章。 (2)用于对外联络的协会图章必须刻有或注明“XX协会”字样。协会图章一般为椭圆形或方形。 (3)协会旗帜由学院体委统一制作、管理,使用时须向学院体委借用,用后及时归还,严禁以任何理由私自使用协会旗帜。 3、对外联络 协会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说明协会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学院体委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协会活动资格。 第七章 协会财务 第三十条 协会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必须有财务人员两名,一人负责帐目,一人负责现金;上岗前必须接受学院体委培训。协会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活动经费应实行社会赞助及学院体委支持相结合,协会应积极寻求学院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和社会赞助。协会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协会接受的社会赞助,应由协会指导教师委托协会财务人员管理,接受全体协会成员、以及赞助单位的监督。 协会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2、定期向指导教师、协会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3、在协会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体委对各协会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财务状况有问题的协会有权质疑及提出定期整改通知,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有权终止该协会。协会财产为本协会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置;协会终止时,其财产由学院体委负责处理。 第八章 协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委托学院体委指导协会工作,各协会在努力组织好协会活动的同时,要认真完成学院体委交给的各项任务; 1、协会工作应遵守学院的《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 2、协会要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工作组织有序、财务清楚可查; 3、协会工作要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每次活动应有总结和记录,认真填写协会工作手册; 4、协会活动要开展积极,内容丰富健康,以提高协会成员身体素质和服务同学身体健康为宗旨。 第九章 协会评优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系统地总结我院协会的工作情况,更好地促进协会发展和协会成员进步,学院体委每年定期在协会系统开展评优工作,评选出明星协会、优秀协会及个人以及样板活动,召开全院协会工作会议予以公开表彰。 评优办法如下: 1、为尽量使评优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协会评优活动采用自由申报制,所有协会及成员均可自由申报,每个协会评优名额没有限制,申报结束后学院体委组织评议组采用民主评议、答辩等形式确定评优结果。 2、协会的总结申报材料必须包括协会简介、组织机构、协会工作总结报告、协会全年大事记、协会财务汇报五项,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并报送电子版。 3、样板活动的申报材料必须包括活动策划、实施过程、创新方面、活动效果四项,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由协会自行确定,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并报送电子版。 4、个人评优的申报材料包括自己工作及学习表现、个人参加协会工作收获、个人在协会工作的不足共三部分(申报材料不少于1500字),评比结束后填写评优登记表,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章 协会换届 第二条 协会换届工作规定:为保持协会工作的连续性,协会的换届工作原则上应在年末进行,一般一届协会负责人任期应为一年。举行换届大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学院体委审核,确定符合换届条件时方可召开换届大会。 1、协会换届大会召开前夕,负责人应向学院体委递交工作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向学院体委递交财务报告。 2、协会换届应举行换届大会,换届大会由协会负责人或临时负责人召集,协会负责人在大会上做工作报告,财务负责人做财务报告,新协会负责人谈工作设想。 3、协会换届后,协会负责人应在尽快的时间内将新一届协会负责人及副部长以上干部的工作设想、组织机构名单报存学院体委备案。 第十一章 协会解散 第三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形予以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院纪院规,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协会活动宗旨,连续一个学期未举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财务混乱; 3、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进行非正常活动,后果严重; 4、协会以整顿为理由停止活动或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条 学院体委秘书处设立投诉信访组,接受来自各方的建议和反馈,并监督协会具体工作。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协会,将予以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直至撤销、解散该协会。 第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由学院体委拥有,本条例未尽细则,由学院体委另行研究决定,并负责具体实施。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