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级各类印章,是学院及各二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权范围,依法规范使用。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印章的统筹单位,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监督校内各二级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负责学院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各二级单位负责各自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本单位印章刻制的申请。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包括:
(一)学院印章,指“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公章、“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委员会”公章、“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钢印;
(二)校领导公务方章、签名章;
(三)冠以学校名称的业务专用章,例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四)各二级单位印章;
(五)其他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印章以及业务专用章的刻制,须经学院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后刻制;其他印章认为确有必要刻制的,在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后,按前述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或印章磨损、变形、遗失,需重新制作印章时,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出申请,经学院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长审定后重新刻制。
第七条 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刻制的印章,由学院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经公安机关备案后,到指定的机构刻制。
第八条 学院印章的启用由学院办公室采用院发文形式,对因机构撤销或变更而废止的印章,原印章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停用。对于废止停用的印章,相关二级单位应及时送交学院办公室销毁或封存。
第九条 根据印章的使用功能,由相关二级单位指定的印章管理人领取印章、签收备案、保管、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行政印章用于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报表、布
告、通知、公函、聘书、请柬、奖状、合同、介绍信、协议书以及学生证、毕业证、录取通知书、荣誉证书、各类申报材料等。
(二)学院党委印章用于以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
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以学院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请柬、介绍信等常规证书、证明及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
(三)学院钢印用于附有照片的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
证、结业证、荣誉证等,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
(四)校领导公务方章和签名章代表印章字样指示的当任校领
导,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后,在其以学校职务身份签署的文件上使用。
(五)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
书。
第十一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院呈交的请示与报告、与学院内其他二级单位联系工作。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学院授权外,各二级单位印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对外使用。
学院各二级单位的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印文刊名的专门范围。
其他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在许可使用前应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公章、钢印的使用:
(一)以学院、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经学院发文流程审批,主管领导签发后用印。
(二)除院发文件外,其他文件需使用学院党政公章、钢印时,须经主管院长审批,重要文件用章前须经院长审定。审批同意后,到学院办公室现场使用。
(三)原则上,应在学院办公室用章。须在校内其他地点用印时,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由印章管理人携带印章到现场用章;须在校外用章时,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由包括中层以上干部在内的两人保管使用;外出用章应当天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印章管理人须督促印章借用人按时归还印章。
(四)设立印章管理登记制度。用章前,印章管理人须认真审核,查明申请时间、用章单位、申请人、文件标题及时间、文件份数、审批领导信息,确认符合用章手续后,在用章登记簿上将以上信息逐项登记后,方可用章。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学院印章、校领导名章时,须经学院办公室主任核准并报请相关校领导同意后使用,并随后尽快补办用章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专用章等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程序按有关业务
规定办理,未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印章的使用,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授权学院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学院印章、校领导名章等校级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相关二级单位管理和使用相应业务专用印章。被授权单位要做好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学院办公室须安排专人管理和使用校级印章。各二级单位须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本单位印章、业务专用章。印章管理人由各二级单位提出,报学院办公室备案,并须签订印章管理人责任书。印章管理人离职或调任时,所在二级单位须安排好相应印章交接手续。学院办公室定期检查各单位印章的管理情况。若印章遗失,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发现违规使用者及时向学院办公室、保卫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要树立高度责任心,保证印章管理和使用安全。各二级单位印章管理人对本单位印章负直接责任,单位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平时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须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使用印章时,应在单位落款及日期之上用章,不得在空白处用章、严禁在空白凭证、便笺上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 对于伪造学院印章或使用伪造学院印章的,一经发现,依法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未经审批擅自用章、违反本规定不当用章等原因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等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允许代章,特殊情况需代章的,要在落款处注明“代”字,代章原则上是同级或上级代下级,下级或没有关系的单位不能代章。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印章管理规定》(院发〔200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