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5]08号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论请假与否,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且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自入学之日计起)。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研究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其短期治疗后可达到标准的,由学院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在学院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可于次年新生报到时,向教学事务部提交入学申请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学院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未提交入学申请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应按年度缴纳学费,含延长修业年限者。
第六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初的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校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二、转学与转专业
第七条 学生按入学年级和专业编班,称自然班。学生按入学年级、专业和自然班取得学号。不论何种原因,学号均不变更。
第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我院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受理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
(一) 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我院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
(二) 确有特殊困难,转学方能继续学习。
市内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天津市教委批准。省级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受理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
(一) 确有特长且获得国家级相关学科竞赛奖励,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 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现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 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方能继续学习。
(四) 系部内转专业,须经系部同意,由教学事务部批准。学院内转专业,由教学事务部批准。
第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于一年级第二学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办法详见《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办法》。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受理下列学生转学或转专业的申请。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 由专科(高职)转入本科。
(三) 注册累计六学期(含)以上。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各专业学制均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含休、停学),修业年限自取得学籍起。
第十三条 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应申请休学或停学,学院应予以批准。休(停)学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受理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第一周。
(一) 因事需中断学习者,应申请停学。
(二) 应征入伍者,应申请停学。按国家规定保留其学籍,其最长修业年限不含服役期。
(三) 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疾病、休养累计超过六周者,应申请休学。
(四) 学生所在系部认为必须休学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休(停)学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学生提交所在系部,经系部签署意见后,送教学事务部批准。获准休(停)学的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休(停)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院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休(停)学期满者,应于新学期第一周向系部提交“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停)学申请”以及相关材料,经系部签署意见后,由教学事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停)学。
第十六条 一学年内取得学分不足20者,由学生所在系部予以“学业警示”。受“学业警示”两次(含)以上者,由学生所在系部劝其退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学生所在系部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一) 在校修业六年(含休、停学)未完成学业。
(二) 休(停)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继续休学手续(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三) 休(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 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其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 未经获准,离校超过十个教学日。
(六) 逾期两周不注册(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七) 本人申请退学。
按本条款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离校。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在校学习至少满一年)。退学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对学生的处分,由学生事务部出具书面决定并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条 批评教育由系部审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事务部审定;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院务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至离校前一个月。察看期满,由学生所在系部和学生事务部提出察看期考核意见,报主管院长审定。应开除学籍的,报院务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勒令退学学生、开除学籍学生的离校手续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决定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并进入就业程序者,应向所在系部提交《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并进入就业程序申请》,由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学事务部批准;获准者称为毕业班学生,不得申请退出。
第二十四条 决定延长修业年限者,应向所在系部提交《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由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学事务部批准;获准者称为延期毕业学生,不得申请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并进入就业程序。每次延长修业年限的期限为一年。
七、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资格审核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通过学士学位资格审核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结业离校者,自取得学籍起的六年内,可返校重修不合格的课程,通过毕业资格审核者,可换发毕业证书;通过学士学位资格审核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为通过资格审核当年的一月或七月。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未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遗失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学校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不补发相应证书。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05年7月22日第1次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务部负责解释。
200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