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5]17号
一、学生证、校徽是我校学生身份的证件、证章,只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
二、学生证、校徽于新生报到时核发。校徽遗失后不再补发。
三、学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因保管、使用不当,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四、学生证、校徽统一由教学事务部管理,由教学事务部办理印制、核发、换发、补发、收回、注销等手续。
五、学生证损坏者,可申请更换新证。应将原证交回,并提供一张入学时统一拍摄的带有学号的一寸彩色照片一张(以下简称照片),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六、学生证有效期满者,可申请换发。应提供照片、有效期满的学生证,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七、学生证遗失者,可申请补发。应提交经系部签署意见的本人申请及照片,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八、学生证遗失者,可申请核发临时学生证。应提交经系部签署意见的本人申请及照片,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临时学生证有效期为一学年(即8月31日止)。
九、学生退学、转学时,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毕业离校时,需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遗失学生证者,须持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的“遗失声明”到教学事务部备案。
十、具体办证时间:每年秋季开学注册日,或每月第四周周五,时间为上午8—11时(节假日和寒暑假除外)。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二、 本办法由教学事务部负责解释。
2005年7月22日
附:办理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简称“优惠卡”)办法
按照教育部、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学生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号)要求,自2003年底起,对“高等学校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实行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办法”。优惠卡由教育部、铁道部监制,为“非接触式可读写集成电路片”,由学校统一购买,粘贴在学生证内芯上使用,一经粘贴不能揭下重贴。
1、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的学生,可享受优惠卡待遇。
2、优惠卡每年注册一次,可购买四次半价火车硬座客票。注册时间为秋季开学注册日。
3、遗失优惠卡者,可于秋季注册日,连同学生证一并申请补发。(工本费二十元,含学生证)。
4、回家火车站站名以新生进校时填写为准。符合下列情况者,经申请、审核后可在秋季注册日办理变更手续(工本费二十元)。① 父母双方户口迁离原火车站地区,申请时需提供父母迁移后户口所在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② 铁路方面增(减)站名、改(扩)建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