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2015-05-10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院发[201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过失指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所引起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指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所发生的严重破坏教学秩序、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四条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两级。

第五条  受聘于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从事各类教学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种类

第六条  以下现象或事实为教学过失。多种现象或事实并存、一种现象或事实多次出现、有故意成份的现象或事实视同于教学事故。

(一)教学环节安排有误,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二)教学管理人员安排有误,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

(三)擅自决定或变更教学活动的内容、人员、时间等。

(四)漏订或错订教材,擅自订购教材。

(五)不按要求编写教学活动计划(日历)、讲稿或教案。

(六)教学活动的实际进度与教学活动计划(日历)安排有较大差异。

(七)不按教学活动要求布置、批阅学生作业。

(八)不遵守教学活动时间安排。

(九)试卷内容、题量、难度等与教学基本要求有较大差异。

(十)试卷命题、校对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十一)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混乱。

(十二)遗失学生作业、试卷;阅卷错误;错登、漏登成绩。

(十三)对学生实行体罚、侮辱、谩骂。

(十四)携带并使用手机等电子通讯产品进入教学场所。

(十五)教学设备管理不善,影响实践性教学实施。

(十六)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者。

第七条  以下现象或事实为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二)学籍处理、学生证件的发放与管理有误,导致对学生、学校造成严重后果。

(三)无故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或教学管理任务;在教学活动中无故不到岗。

(四)教学活动安排、调度有误,导致较大范围缺课、缺考、停课、停考。

(五)泄露试卷、试题;在考试阅卷、成绩登录中弄虚作假。

(六)教学过程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伤残或公共财产损失。

第三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可以由过失(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生过失(事故)后三天内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送交有关教学单位进行初步认定。

第九条  有关教学单位应认真认定基本事实,确定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集体代替。主管领导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事故、教学过失,或教学检查人员发现事故后拖延不报,亦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条  教学过失由教务处处长最终审定;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最终审定。

第四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教学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原则上,一学期发生两次教学过失视同为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解聘或辞退处理。原则上,一学期内出现2次教学事故者,专职教师下学期取消上课资格;兼职教师下学期不再聘任。

第十三条  对教学过失及教学事故事实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对教学过失及教学事故负责人的纪律处分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记过(含)以上处分报院务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决定或批准生效后,学院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学过失(事故)责任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同时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

系部名称:                     时间:                      编号:

事故责任人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事故情况
(含发生事故时间、地点、证明人、后果等)
 
 
 
 
事故责任人签字:       
系部
处理意见
(含过失或事故级别认定)
               
                
负责人签字、盖章:       
教务处 
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院务会
决定
 
 
                院长签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