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15-05-11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院发〔2013〕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

第三条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者若为我院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学院教职员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各系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对该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系负责人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相关系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3年第1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