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2015-05-11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院发〔2014〕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原则,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  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主席由具有正高级学术职务的院长(或具有正高级学术职务的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学术职务的人员中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学院学位授予工作规范;

(二)审核新增学位授予专业资格;

(三)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听取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工作汇报;

(五)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学位授予决议;

(六)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认为需要时可增加次数。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的形成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少于与会成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表决不采用通讯方式。

第九条  各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系主任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的评议、答辩等工作;

(二)做出修改毕业论文(设计)重新答辩的决议;

(三)逐一审核学位申请者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表现和学术水平,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六)研究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宜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七)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十一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5人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的形成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少于与会成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表决不采用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由教务处代行职能。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三)负责汇总、复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材料;

(四)复核学位申请资料,并报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负责整理学位档案;

(六)按照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决议,发放学位证书;

(七)办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将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四条  凡我院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五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者,可补授学位。

第十六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培养计划所列课程的平均成绩低于70分;

(二)有留校察看处分纪录;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十七条  培养计划所列课程的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若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学位申请,经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位:

(一)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者;

(二)毕业当年被国外大学(教育部备案认可)录取硕士研究生并于9月10日前提出学位申请者;

(三)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者、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前二名者。学科竞赛的种类及获奖级别由各专业提出并出具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五月初,学生向所在系提交学位申请;

(二)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各系对学生提交的学位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核,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决议,提出授予学位建议名单,并提交学院学位办公室;

(三)学位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或者不授予的决议;

(五)学位办公室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知各系并在全院公布;

(六)学位办公室制作学位证书,并由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七)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日期。

第十九条  学生和学位评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交学位申请、进行审查和做出决议。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出,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取消申请者的学位,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学位授予争议与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学位授予决议有异议的,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决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请后进行复核,在15日内做出复核决议,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学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按照教育部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遗失、损坏学位证书,学院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学院2014年第16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生效。自2011年入学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执行,《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院发〔2012〕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