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2017-10-31

院发[2017]44号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或学院批准的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病、因事、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到校学习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因事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第四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且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自入学之日起)。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研究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在国家规定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之后,经核查确认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者,立即取消学籍;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对证书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资料予以封存,除学校印发的《取消学籍通知书》外,学校不向其提供其它任何证明材料。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习资格,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缓交手续。无任何理由不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者,不予注册,不能取得学习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证明章,作为凭证,无注册证明章的学生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向所在系请假(病假需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以下简称“医院”))。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按缺课计。

(三)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课程考核

第八条  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学院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各本科专业的学制均为4年。

第九条  修业年限是指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起到完成学业的时长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各本科专业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十条  除特别规定外,学生休学、保留学籍、降级等学籍异动的时间均计入本人的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第七学期进行进入毕业环节资格审核。学生可以选择进入毕业环节,也可以申请延期毕业。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交 “延期毕业申请”。选择进入毕业环节的学生到期后必须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按学院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按学院创新创业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按入学年级和专业编班,称自然班。学生按入学年级、专业和自然班取得学号。不论何种原因,学号均不变更。

第十五条  除了招生时有与专业相关明确约定的学生外,其余学生在一年级每学期末均可申请转专业,按照学院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我院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受理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

(一)经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我院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

(二)确有特殊困难,转学方能继续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出具由校长签署的接收函。拟转学学生应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院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事需中断学习者,应申请休学。

(二)应征入伍者,应申请休学。

(三)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疾病、休养累计超过两周及以上者,应申请休学。

(四)学生所在系认为必须休学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离校时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其最长修业年限不含服役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创业休学,经相关部门认定其创业经历属实后,因创业休学的时间可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二条 休学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学生提交所在系,经系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学院主管院长批准。获准休学的学生,应于学院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院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依据学院纪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者,应于新学期第一周向所在系提交“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以及相关材料,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五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业警示学分为本学期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对一学期内取得学分低于学业警示学分者,予以“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及家长;连续两学期“学业警示”者,按照留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相同班级或指定班级;累计三次(含)以上者,由学生所在系劝其退学。“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处和教务处同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继续休学手续(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经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不注册(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按退学申请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非本人申请退学学生的处理,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送达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根据情况可采用留置、邮寄或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院发给其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在校学习至少满一年)。退学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复学。

第六章  处分及学籍处理

第三十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和处理程序等,依照学院违纪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可以请假。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病假须有医院证明),三天(含)以内由学生所在系学生辅导员审批,加盖系公章;三天以上二周以内由系主任审批,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二周,特殊情况超过二周(含)以上由各系审定后报学生处审批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生所在系应从德、智、体、美诸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或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原所在系提出旁听课程的书面申请,批准并交纳有关费用后可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及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2017年第18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行,《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院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