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生因私事请假一次扣两分,其假条须由学生处老师签字、盖章,假条所署日期必须与请假日期一致,不能事后补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2 、学生因公请教不扣分,其教条规定与因私请假假条规定一致。
3 、学生因病请假一次扣一分,其假条须由校医院开出病假条(假期生病可耻校外医院急诊证明),教条上须详细写明具体病情及处理方法,校医院医生须在假条上签字、盖章,所署日期必须与请假日期一致,不能事后补假。
4 、如学生病假条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而导致教学事故的,由医务部门负责解释。
5 、学生处和授课教师均不得为学生出示病假证明。
6 、学生局部受轻伤或女生例假不得请假,可随堂见习或由教师酌情安排活动。
7 、凡有心脑血管系统疾病或其他不适合进行剧烈活动的病症学生须向教师说明,并由校医院或其它医院出示诊断证明。如果学生隐瞒病情,一旦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体育部
200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