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部教师外派参加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体育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办证我校的正常的的体育工作秩序,本着不断提高我校体育教师业务水平等基本想法,制定如下规定:
1、体育教师可以参加教育系统组织的、面向在校学生竞赛工作的一切比赛活动(不含单位派出的随队裁判),并且对外出期间冲突的所担任体育课教学工作,的课时,计算为体育部规定的教师额定工作量之内,但不计入按体育部相应付酬的工作量部分(即该部分工作量体育部不发放任何酬金,而是由选调单位发放补贴)。
2、由体育部派出的随队裁判员,其工作量计算办法何酬金发放办法与参加本次比赛的教练员同样对待。
3、体育教师参加教育系统内组织的各级各类比赛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能够解决的差旅费,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解决。必须安排随队裁判或主办单位抽调我校其他工作人员,按规程规定发放补贴)。
4、体育教师参加教育系统以外的竞赛工作,其所需经费体育部不予支付,并扣除外出期间相应的课时费(教学、群体)。
5、体育教师外出参加竞赛工作和裁判学习,需持主办或承办单位的正式通知办理请假手续或报销手续。
6、体育教师若晋升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职称,一旦被有关部门批准所晋升等级(以发证或批文为依据),体育部报销本次裁判员晋级考试的差旅费和学习费;若未被批准,经费自理。
7、体育教师外出参加天津市范围内的竞赛工作或晋升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职称考试,其交通费部分只报销市内公共汽车费。若外出参加天津市以外的竞赛工作或晋升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职称考试(晋升等级被批准后),其交通报销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