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器材借用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地保证体育教学和课外群体工作的开展,提高体育器材的使用率,保管好学校器材,制定规定如下:
1、 体育教学和课外群体工作所需要借用的体育器材,一律从体育器材室办理借用手续。
2、 开展体育教学、课外群体工作借用器材时,须有任课教师或从事课外群体工作的教师直接到器材室办理借用登记手续,体育课或课外群体工作结束,及时归还并办理注销手续。
3、 体育教学、课外群体活动、各学生体协借用体育器材不得丢失、更换。对因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体育器材丢失、更换,借用人员需按被借用器材的现有价值,予以赔偿。
4、 体育器材定期清点,做到器材种类、数量与器材登记清单相符。器材管理员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器材丢失或更换,按所丢失或更换器材的购买价格,予以个人赔偿。
5、 体育器材一般不外借,如需向外单位或单位个人借用,经体育部主任批准。
6、 体育器材管理室的钥匙,由体育教研室指定人员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乱配钥匙。
7、 借用器材使用完毕须亲自交换,不得迟延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概由原借用人负责赔偿。